湖南省土壤分类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4年11月至1935年2月底,原中央地质调查所在长沙、湘潭、湘乡及衡山等地作了土壤调查,将该区土壤分为红土、黄色土、森林土等7大类和老红土、黄色土、棕色森林土、灰棕色森林土等12个亚类。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全国的统一步骤,先后开展了两次全省性的土壤普查和分类。1958年至1960年,湖南省开展了第一次土壤普查,采用土组、土种、变种三级分类制,将全省土壤分为17个土组,53个土种和91个变种。湖南省第二次土壤普查则是从1978年冬至1982年,历时4年多,完成了县级土壤普查任务。根据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拟定的“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壤分类系统”,通过对湖南省第二次土壤普查资料的汇总,提出了我省主要土壤类型的划分指标,建立了“湖南省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壤分类系统”。 “湖南省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壤分类系统”将我省土壤划分为土纲、土类、亚类、土属、土种和亚种六级,其中,土纲、土类、亚类为高级分类单元,供中、小比例尺土壤调查确定制图单元用,土属、土种、亚种为基层分类单元,供大比例尺土壤调查确定制图单元用。这一分类系统一致沿用至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土壤系统分类方案的指导下,诸多科技工作者对湖南土壤进行了系统分类的探索性研究。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吴甫成和方小敏(2001)、冯跃华等(2005)和刘杰等(2012)分别对衡山山地垂直带土壤、湘赣边境的井冈山山地垂直带土壤以及湖南省中南部丘岗地区的部分耕地土壤剖面进行了土壤形成环境和发生特性及其系统分类研究。这对进一步开展湖南土壤系统分类研究以及基于中国土壤系统分类体系的土族、土系调查工作奠定了基础。